相关单位: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评选表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教语用函〔2022〕2号),现开展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条件详见附件1。
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每单位推荐1人,先进个人同时需提交由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请于9月13日前报至本科教务办马老师处。
附件: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申报表》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