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6年5月26日校党委常委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相适应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吸纳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充实讲师、副教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新聘来校全职工作的讲师、副教授。

第三条 应聘条件

应聘者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爱国爱校,爱岗敬业,具有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和进取意识、责任意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讲师

1.在海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其中本校应届博士毕业生一般应具有海外连续12个月的学习或工作经历;

2.在相关学术领域取得明显业绩;

3.提交应聘申请时,理、工、医类学科应聘者一般不超过32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二)副教授

1.在海内外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取得博士学位,且具有海外连续12个月的学习或工作经历;

2.取得博士学位后一般具有两年工作或博士后经历;

3.在相关学术领域取得突出业绩;

4.提交应聘申请时,理、工、医类学科应聘者一般不超过3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学院根据自身学科发展需求和队伍规划提出岗位招聘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面向海内外公布。

(二)个人申请。应聘者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个人简历、3篇代表性论文和3份同领域著名专家推荐信。

(三)条件初审。人力资源部会同学院对应聘者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并进行心理素质测试;对应聘副教授者还需进行学术论文通讯评议。

(四)校、院两级评议。学院组织专家对通过条件初审的应聘者进行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质方面的综合评议;通过学院评议者,由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按学科大类进行校级评议。

(五)公示。对通过校级评议者在校内公示一周。

(六)录用。讲师招聘公示结果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副教授招聘公示结果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将录用结果通知应聘者。自通知之日起,被录用者应在12个月内报到,未按期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待遇

(一)讲师薪酬为12万元/年(税前,下同),副教授薪酬为18万元/年,由学校提供,按月发放。

(二)讲师、副教授的子女就学、医疗、养老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享受教职工同等待遇;可租住学校过渡房或享受租房补贴(讲师1500元/月,副教授2000元/月)。

(三)学校为讲师提供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副教授6万元;经本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审核,可为自然科学类学科讲师提供科研启动费10万元、副教授15万元;为人文社会科学类讲师提供科研启动费4万元、副教授6万元。

第六条 管理

(一)讲师、副教授实行准聘-长聘制度,讲师准聘期为4年,副教授准聘期为3年。

(二)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的讲师、副教授,须进入本校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管理,并与学校、学院签订三方工作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与三方的权利义务;不符合进站条件者,学校与其签订有限期聘用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三)讲师、副教授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参加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与公共事务活动。

(四)学院为讲师、副教授提供教学、科研及研究生培养方面的工作条件,指导和帮助其完成岗位任务;在长期聘用之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及通过教师授课资格认定并完成连续12个月的海外培养经历。

(五)讲师、副教授在准聘期未满提出辞聘或因违法违纪被学校提前解聘,须根据工作时间退回安家费、终止使用科研启动费;对学校造成损失者,须予以赔偿并被追究责任。

(六)讲师、副教授在聘期内出国(境)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考核

(一)讲师

讲师须参加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

讲师准聘期满,须参加聘期考核和副教授岗位聘任考核评议,通过者聘任为副教授。特别优秀者,可提前申报副教授岗位。

未完成合同任务或未通过副教授岗位聘任考核评议者,终止聘用。

讲师准聘期内申报副教授岗位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二)副教授

副教授须参加所在学院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

副教授准聘期满,须参加聘期考核;优秀者转为长期聘用,岗位等级确定为专业技术6级;未达到优秀者,终止聘用。

(三)讲师、副教授终止聘用时,仍在本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者,按照学校博士后管理规定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

第八条 附则

(一)讲师、副教授的岗位应聘基本条件和聘期任务由学院制定、学校审批,每三年修订一次。

(二)经学校认定的特殊学科,可以按照人事代理方式招聘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

(三)本办法修订前仍按照准聘-长聘制度管理的讲师、副教授,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四)学院当年招聘的讲师中,本校应届博士毕业生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学校已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修订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